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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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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2月 13 日市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代市长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不具有行政立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均需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细则、规则等, 不得称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综合部门; 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部门。其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 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审查提出制定项目部门的调研论证题纲; 3 .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4 .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 .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 6 .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说明; 7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建议; 8 .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备案工作; 9 .依法对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处理存在的问题; 10 .其他相关工作。(二)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 .及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计划; 2 .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 3 .按计划起草和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 4. 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5 .协调相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草案,整理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分歧意见和协调结果。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管理规范。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 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 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 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具体, 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实施规范的; (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的。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一)可以合并作出规定的内容,合并作出规定; (二)不能作出合并规定的内容,作出衔接性规定; (三)对于同样的情况,不得作出不同的规定; (四)代替现行规定的,作出废止原规定的规定; (五)代替现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作出废止被代替内容的规定。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