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和
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
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
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知识和相关法规的
宣传教育。
第二章保健用品许可
第六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
规范,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 ;
(二)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
(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
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
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
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 ;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
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依法对保健
用品进行检测,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 ;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四)产品研制报告 ;
(五)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企业标准 );
(六)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七)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
(八)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 ;
(九)产品标签、说明书及设计包装样稿 ;
(十)产品样品 ;
( 十一 ) 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
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不予批准
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制定。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 布。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 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产品配方或结构图、生产工 艺、保健功能、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审,出具评 审报告。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毒理、检验、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 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 商业秘密,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 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