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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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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6/11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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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 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 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 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 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 (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其他公路 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 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 责。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 CMA
证书) ,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 /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
所有项目 /参数;
(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
项能力等级, 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 / 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
测的所有项目 /参数。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
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
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
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
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
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检测负责人制度。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
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
(二)现场巡查制度。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开展
现场检查和指导,并留存巡查记录备查;
(三)检测结果周报制度。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测
结果的报送工作,并应在每周最后 1 个工作日按要求将质量检
测情况报送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
构” )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重大质量缺陷快报制度。对于现场检测发现的影响
结构受力和安全的质量缺陷,检测机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现场检测人员应持有公路工程相应专业的试验
检测证书,其岗位登记在该检测机构。其中现场检测负责人应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公路工程试验
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证书。
第十一条 现场检测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工作程序及有
关廉政规定, 独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质量检测工作,
并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质量检测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