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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国环规环评[2017] 4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 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 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 址为htip: // 项目埃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 mep. gov. cn/hjl)hbz/ bzwb/other)o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福生产建设兵团环 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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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 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 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 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 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 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
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 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 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