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 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 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 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 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 GBJ137-90)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
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
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 导致该区环境、 质量建设目标失
控;
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 如新增大量人流、 车流影响城市
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
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
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 区控制。
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
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
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高、 多、 低层
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
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表 (二) 规定的建筑密度、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绿
地率为下限,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
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
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未列入附表 (二) 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 中小
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
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
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序号
项目分类
建筑局度 (单位:米)
最小用地面积 (单位: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 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WH<28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W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2000
50 H< 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H<50
3000
50<H<100
4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
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 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 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 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
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弁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法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