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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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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精编.docx

上传人:Fuchun_wang0721 2021/6/11 文件大小:1.7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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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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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精编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
检测处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1、 目的
为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在天津口岸进口、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
3、职责分工
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协调与有关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关系,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会签有关部门,上报局领导批准,对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
局检验监管处是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以会签方式审批,并负责新车型中英文品名签注,车辆VIN编码审核和上报质检总局数据库等工作。
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负责检测处理程序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局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出证、放行等后续工作。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由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程序
申请有关要求

a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进口产品的最终用户或进口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进口产品用途和数量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要求。

进口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式3份,加盖公章)。
a申请书(见附件1)
b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2)
c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d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6)
e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f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g配额证明复印件(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
h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等
i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
J汽车产品需提供技术参数表(见附件7)
审核和批准

a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防止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b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c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d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e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f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g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需预先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型号后,方可受理申请。
H汽车整车检测处理程序审核除上述原则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乘用车产品VIN编码必须符合GB16735-2004标准要求,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如VIN编码不符合国标,必须有省级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
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的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如不符合GB1589-2004,不接受申请。
对于吨以上的M2、N2、M3、N3车辆初次申请时提交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资料,经指定检测机构认定后,方可受理其申请。
初次申请提供VIN编码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发生变更,原申请作废,重新提交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必须在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内,若不在公告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见附件8),否则不接受申请。
,须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其中进口许可证必须验原件,由审核人员在留存复印件上签字)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不能当场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