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通过案例分析对体育纪律处罚的程序公正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体育纪律处罚应遵守程序公正以保障当事人权利:被中立的仲裁者听证的权利;法律代理的权利;传唤证人的权利;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被告知权;举证责任在体育组织一方。在听证中,听证者身份应独立,听证者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无职能混和。体育组织在选择仲裁员时注重其法律与体育资格,一些体育组织在涉及运动员的听证中规定要有高水平运动经历的人作为仲裁员,以保证运动员权利。 关键词:体育纪律处罚;程序公正;自然正义;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xx)12-1614-03 目前,一些体育组织已经建立了和行政法领域相似的纪律处罚程序,包括:裁决者应中立;通知相对人被控情况并被给予公正答辩的机会;法律代理权;传唤证人的权利。 1听证 听证(Hearing)是指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相对人有权要求体育组织听取其意见并为自己的利益辩护。 听证权的意义在于让那些利益可能因体育组织权力行使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充分参与到针对他们的决定的制作过程中,从而使裁决能够在全面、充分谈论基础上形成,有助于公正结果的产生。 一般认为,一个公平的听证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听证活动由一个独立的、没有偏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2) 相对一方有权获知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决定以及有关的理由;3) 相对一方有机会为自己辩护;4) 聘请律师以及其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5) 对决定不服有申诉权;6) 听证必须制作记录。 ,在非正式程序中,最简单的听证就是相对人表达意见并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观点。除非有相关的法律或规则规定,体育组织的内部听证并非一定是口头听证,只要有足够的机会让相对人提供材料,裁决机构可以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但这种书面听证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由要求进行处罚的一方提供的文件如果包含着被处罚人不知道的偏见怎么办?裁决机构在收集和认定证据方面有广泛的权力,证人可以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出证言,如果该证言中包含偏见怎么办?如果裁决机构的成员据此得出结论怎么办?如果法律上不被认可的传言被呈堂怎么办?裁决机构的人员要经常面对这样的技术细节。 ,如因病等原因,则听证应予以改期。当情况紧急而裁决机构认为被控人不能提供推迟听证的正当理由时,或者如果被控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没有适当的理由不出庭,而裁决机构已经给予了必要的通知,则可以在运动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裁决[1]。 2听证者应中立 为了使相对人所享有的要求由中立的裁决者主持程序或作出决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体育组织应考虑以下方面: ,任何裁决机构成员都不能和听证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2],不能不根据案件事实就做出决定,也不能有基于事先判断的偏见或偏私(Bias)。所谓利益关系,既可以被理解为裁决者本人与 投稿日期:20xx-07-27 基金项目: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任海教授。 作者简介:韩勇(1974-),女,满族,辽宁大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其所主持的案件有利益上的联系,也可以被理解为裁决者的近亲属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