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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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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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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
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 2005 〕 7 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 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使
用进行监管, 具体工作委托市、 县(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
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 3% — 5% 比例预留,
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
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并与开发单位、 受托银行签定 《淮
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 1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
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
件 2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
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
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 3 )。受托银行
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如开发单位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
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
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
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
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由建设单位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
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
满 2 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 70% ,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
合格满 5 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 30% 。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保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或 5 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
请,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 14 日内, 会同承包人按照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