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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麻醉药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yzhluyin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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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麻醉药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品, 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第三条***品包括: 阿片类、***类、***类、合成***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品原植物的种植和***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品。第二章***品的种植和生产第五条***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 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并抄报公安部。***品的生产单位, 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品的生产活动。第六条***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 ***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 种植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对成品、半成品、***壳及种子等, 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 严加保管, 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第七条***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八条***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 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 防止流失。第三章***品的供应第九条***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有计划地进行。全国***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条***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 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第十一条药用***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 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 不准零售。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制中成药所需***壳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下达执行。第十二条各***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仓库或专柜, 并指定专职人员承担***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第四章***品的运输第十三条运输药用阿片时, 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 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 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押运员人数,按照运输部门的规定确定。运输凭照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运输***品和***壳, 除药用阿片外, 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明确填写“***品" ,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品专用章" ,凭此办理运输手续。第十五条运输单位承运***品和***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 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 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 捆扎牢固。第十六条运输途中如有丢失, 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 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