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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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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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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科发政〔2007) 23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技工作 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复议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口
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 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企事 业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向科技部或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请求复 议的申请可以向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的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 对本部门或者下级科技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程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 对下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的,负责接待的相关处(室、科)应分别情况 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人以邮寄、面交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在2日内将材 料移交本部门复议工作机构。
(二)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 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申请,负责接待、收到信函的处室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 理的部门提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
(一)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给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秘密级、机密级技术出 口等行政许可,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科技资源,申请授予荣誉、资质等,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 法办理的;
(三) 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限制其权利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四) 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剥夺其荣誉,取消其资质的;
(五) 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 不服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 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 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 请:
(一) 省级及以下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 各类对不特定人具有约束力的通知、函、意见等。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 的,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 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