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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docx

上传人:LiJianhua666 2021/6/12 文件大小:1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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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企业管理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QZ/RL0008—2002
A/0—2002/12/3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60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110%发放。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127号即行废止。
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