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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删除的内容:修正案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 条例修改决定(条文对照说明稿)
删除的内容:,【说明】部分 是关于修订内容的简要说明
(注:黑体字部分为拟增加内容,括号&斜体字加下划线羯 分为拟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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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必为王)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 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 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 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 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用人单 位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用人单位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及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 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本条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 纳养老保险费。
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 个人缴费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 工作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 险。
删除的内容:【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以下简称《社保法》) 和《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 定明确适用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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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可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删除的内容:【说明】《社保 -法》已经出台,但近期是国 家养老保险政策多变期,且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规 定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 会对以后我市的养老保险共 济基金的收支情况造成一定 的影响,为避免频繁修改《养 老条例》,建议《养老条例》 授权市政府适时修改养老保 险缴费比例.
法规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情 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六(垣)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仝人账户 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七〈左」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 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 作。
删除的内容:i说明】根据我 市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对主 管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由 原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
,第八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的内容:【说明】国家转 移办法以及省转移办法对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明确 规定,如我市不执行,会造 ***员无法流动。为顾全大 局,建议条例做出相应的规 定,减少社会矛盾。另在待 遇结构方面做出调整,应对 执行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市的 影响。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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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 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 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十 条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 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