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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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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城市水务行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与广大人民群
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 与我国城市化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
不可分。下文是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
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
气象、农业 ( 海洋渔业 ) 、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
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
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
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
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
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
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
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
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
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
规划,由市农业 ( 海洋渔业 ) 、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
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
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
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
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
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
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
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
禁止开采地下水 ; 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
第十二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
区域和开采限量。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
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