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车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广大驾驶员的遵纪守法自觉性和安全责任感,狠刹快车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道路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行车记录仪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系统监控的功能与作用,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对车辆的检查、监督、控制力度,建立完善行车安全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确保安全行车。
二、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录仪《软件操作手册》中有关内容,熟练掌握手持POS机和U盘的使用及数据读取、采集方法,并每月不少于两次对行车记录仪的数字采集工作,对发现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建立记录台帐,以便对驾驶员安全情况进行统计、查询与处理。
三、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限定速度为每小时不得超过100公里;普通公路行驶最高限定速度为每小时不得超过80公里。遇复杂路段和道路限速标准标明的车速与本规定不一的,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遇特殊气候(台风、雨、雾、冰雪)等恶劣气象条件,必须降低行车速度,保持安全适度车速。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现行车记录仪不工作,先查明原因,属车辆传感器故障的,由驾驶员自己修复,属机子故障的汇报部门领导,并由部门领导及时同公司或与厂家联系进行修复。(根据合同规定,行车记录仪属于人为损坏或车辆传感器不工作、电线未接上、车辆里程表坏的,厂家在上门维修时要收取一定费用)。
五、各部门必须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和有章必遵、有错必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重科学、重依据”的原则。对驾驶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车速的50%以上,且连续超速时间超过3分钟,故意关闭和损坏行车记录仪使系统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一年内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无重大违法、违规的驾驶员年终要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六、各部门安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对车辆行驶记录的数据进行采集及采集后发现车辆时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连续超速时间过3分钟的驾驶员,未作出及时处理而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注:1、 对行车记录仪半月进行一次数据采集(每月15号、30号两次),各车辆驾驶员按期把车子开到公司,由车辆管理小组成员进行数据采集。
2、 对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时时监控管理,由小组成员作每周至少一次的台帐记录。
杭州XX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广大驾驶人员的遵纪守法自觉性和安全责任感,狠刹快车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道路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机动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相关的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系统实时监控的功能与作用,进一步加大系统对入网车辆安全行为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提醒的力度,不断摸索,建立完善行车安全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条 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和“有章必循、违法必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决不姑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与本企业相关的各部门和所有人员。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