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含持股企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珠海市、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以下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章 产权登记原则
第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国资委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产权登记应当贯彻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四章 产权登记机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市国资委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我市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属企业产权登记归属关系,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监测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状况;
(三)监督企业出资行为;
(四)将产权登记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所出资企业、区国资(或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本级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分析、资料审核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所出资企业;
(二)属于市政府及有权代表政府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投资的企业;
(三)珠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属下非金融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所投资的企业(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区国资(财政)部门负责其所辖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所辖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市国资委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企业产权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但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对以下非正常经营企业只进行填表登记和数据统计,暂时不发放产权登记证:
(一)已停止经营,企业人员全部安置或谴散,因债权债务问题而未能进行工商注销登记的企业;
(二)因经营场地、人员、资产或债务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含有非国有成分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属下企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
第六章 产权登记类别及申办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包括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即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
第十六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十七条 占有产权登记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新设立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
5、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6、各出资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
7、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还需提交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