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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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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实施
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及市级重大项目的装饰装修活动监督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管
理的协调机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 作。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引导建筑装
饰装修企业规范行业服务及行业行为,推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 饰装修的成品房交付使用,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的 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
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企业,应 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特殊工 种的施工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作业规程,保障施工质量安全。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涂改、 出借、出租、冒用、买卖和伪造。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室内 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并对其施 工质量安全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
计要求、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产 品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装饰装修人不得要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代为采购或自行采购不符
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签订装饰装
修工程书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 法》的规定,制定遵义市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工程量变更时,单价计价方式;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 物、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