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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
张宁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将 绿色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4年至2016 年,分别有20969人、25863人、27101人因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移送起诉, 起诉人数逐年递增,说明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 但该类犯罪增长态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笔者拟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实践出发,探索检察机关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困境;对策;
作者简介:张宁(1987-),男,汉族,湖北荆门人,本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律专业。
自2014年1月以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共计 86件107人(其中2014年35件47人;2015年20件21人;2016年16件19人;2017 年至今15件20人),具体涉及的罪名类型,其中污染环境罪1件4人;非法收 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罪2件3人;非法狩猎罪1件2 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件8人;非法采矿罪2件2人;盗伐林木罪24件32人; 滥伐林木罪47件55人;非法收购、运输滥伐林木罪1件1人。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 犯罪主体特点明显,犯罪主体大部分为农民、小作坊或小加工企业的企业 主,且多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较低。
(二) 案件判决结果轻型化明显,案件判决以缓刑和单处罚金为主。
(三) 危害后果严重,该类犯罪对象是直接针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对于所 造成环境后果较为严重,且破坏后果短期内不可逆,后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 力、财力进行恢复。
(四) 罪名相对集中,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涉及9个条文, 从数据来看,集中与滥伐林木罪及盗伐林木罪。
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困境
(一) 现行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设置了九个条文,加之许多关于环境 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 规对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适 用上的难点,如污染环境罪,生产造成污染程度如何界定问题,无明确依据,
需要专家意见。
(二) 证据收集存在较大难度。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证明了污染行为与污 染结果之间的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才能定罪,但并非所有的破坏环境资源行为 都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排污排废、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这些行为 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出现会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且期间多有其他因素介入,因 果关系更加复杂。要收集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难度; 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证据在形成初期如果不收集,后期证据经过破坏,为收证 工作加大难度。
(三) 案件办理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相互协调配合。对于有些案件,如 果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个人或者企业存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实际上就等于承 认自己渎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相关部门出现抵触情绪,影响行政执法机 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导致案件办理收证及认定难。
三、检察机关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对策
(一)深入推进公益诉讼。破坏环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