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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虐童”一案.doc

上传人:小雄 2021/6/13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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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虐童” 一案
【摘要】最近虐童事件的频发,除了愤怒的谴责之外,我们还要不 尽的反思,要切实的保护儿童的权益,法律该如何作为。面对恶劣的暴力 虐童行为,我们的道德良知在哪里,我们又该如何守住人类的道德底线, 让儿童在教育机构中能够更好健康成长。
【关键词】虐童罪;道德;法律
一、 引言
最近虐童事件的频发,尤其是在浙江温岭市幼儿园女教师颜某“虐童 事件”的曝光后,再次将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这个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 浪尖上。我们怎样才能切实的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呢?
二、 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的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 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虐童事件已经明显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为 何法律惩处仍然不给力,还是不断的上演虐童事件呢?其原因在于《未成 年人保护法》实践中,原则性、政策性明显大于实用性,没有配套的监护 体系和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操作性。所以,对于严重的虐童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能否用来惩处 严重的虐童行为?我们分析一下,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至少要达到轻伤以上,比如在本案 中颜某行为虽然给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但身体伤害并 未达到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不能以故意伤害罪 定罪量刑。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 节恶劣的。但是本案中定“寻衅滋事罪”是否准确呢?第一,我们知道,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而虐童行为侵犯的是 儿童的身心健康;第二,寻衅滋事还有个要件是扰乱社会秩序,对于扰乱 社会秩序,各方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也有观点认为 颜某施暴在狭小空间内,并未扰乱社会秩序[1],因此,对颜某等人定寻 衅滋事罪也不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社会大众和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加独立的虐童罪 罪名,放宽虐童罪的入罪标准。
三、虐童罪入刑有待商榷
对于将虐童罪入刑一事,从我国目前立法状况来看,立法条件还不是 十分成熟,而且我们也不可放大或者高估虐童罪的效用。首先,法律具有 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以保持 法律的权威,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稳定性是法律内在属性之一。人们从 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自己或他人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和界限,因 此,法律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而使法律关系处于相对
稳定的状态。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不仅使法律本身难以实现其作用,而且 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今天出现虐童事件,我们增加虐童罪,如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