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 . 66/12Kpa ( 140/90毫米***柱), (86/56毫米***柱) 。(160毫米***柱) , pa(80毫米***柱) ,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柱),(50毫米***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 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二级以上医院( 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 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 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 、青光眼; 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 肺功能恢复良好, 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 14 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公安技术类、乐器类、体育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 测绘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森林工程, 木材科学与工程,林学、农学、植物保护、草业科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法医学等专业。专科专业不能录取到烹饪工艺, 西餐工艺, 面点工艺, 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铁道与桥梁工程, 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 手术治愈二年以上( ,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 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 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份第1条。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份第1条。 4、任何一下肢不能运用;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 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 两下肢均跛行; 显著胸廓畸形者, 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章第一条。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