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100 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全文渝办发〔 2010 〕 204 号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城镇化进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 2010 〕 78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 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 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 10 万元或一年纳税 5 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五条远郊 31 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 投资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纳税 5 万元或一年纳税 2 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 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 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三) 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 10 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证明材料第八条必备材料。(一)入户申请书。(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的, 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 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 需上报区县( 自治县) 公安局审批的,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由迁出地区县( 自治县) 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0 年8月1 日起实施。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