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温州
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资金,包括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第二章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7个项目的奖励与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五)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经费补助;
(六)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七)市本级民办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第(一)、(二)、(三)项经费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四)项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五)、(六)、(七)项经费,市属学校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学校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三)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市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上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民办高中段学校创建成国家级,省一、二、三级,市重点普通中学,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4、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奖励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
2、审核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
3、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