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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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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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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服务管理, 有效发挥外聘律师作用, 实现外聘律师资源共享, 确保成本费用可控、服务质量可靠,现结合集团实际,提出如下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外两个法律服务机构长短, 实现二者服务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内部法律服务机构是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 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意图, 以及企业特有的规定, 同时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外部律师经常出庭诉讼,跨行业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司法资源,视野开阔, 但对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不熟, 加之其服务行为的商业化, 很难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权益、体现企业意图, 也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要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和外部法律服务的优劣, 将内部常规服务与外部专项咨询、诉讼服务相结合, 力争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二、坚持自我防范风险为主, 按照有所用、有所请的原则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服务集团公司本部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以下同) ,日常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以本单位自我防范为主, 一般不聘请外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行为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意见的, 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发行债券、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行为中有关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 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从事专项法律服务, 即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次外部律师服务。子公司上市的,应当聘请具有上市经验的外部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集团系统内单位,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有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应当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三、坚持标准, 集约聘用, 建立集团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现行业务需要,牵头组织,通过设定并发布法律服务所需条件, 公开邀请,把能够胜任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信誉好、服务优、名气响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纳入集团法律服务律师所及律师备选库。入选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方向应当涵盖投资融资、金融证券、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物流贸易等业务领域, 协商入选律师所承诺给予同地区同行同类业务收费优惠。备选库每三年更新一次。集团本部及子公司需要聘请律师的, 原则上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集团本部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子公司承担法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 但应当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备案, 并于事后提供相关律师事务所服务情况。子公司也可以提请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提供相关帮助。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协调集团系统内本部或子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共享共用事宜, 争取以较低成本获取更多的外部法律服务。涉及国内前沿业务、国际业务需要的, 经商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征求法定代表人同意, 可以竞价聘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发达地区知名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四、便利工作,简化聘请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 单项) 法律服务、每项(次) 收费不超过 15 万元的,法律事务部门拟订聘请服务合同, 征求提出服务需求的部门意见后直接报请主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批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即可签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超过 15 万元的专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