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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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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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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1127( 颁布时间) 20040101( 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号( 文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 年 11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 3年11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1月1 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11月 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公共建筑、商用住宅, 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 含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九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 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