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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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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90417( 颁布时间) 20090520(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0 号( 文号)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4月 13 日省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5月 20 日起施行。二 00 九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 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 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结合实际,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 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 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 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