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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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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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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20905( 颁布时间) 20021001( 实施时间) 20120316( 失效时间)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94号( 文号) 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 年9月5 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公布)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中心市区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的城区部分。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 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场地或室内停车场所。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发展计划、物价、房产、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建设公共停车场必须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并应当与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不得建设、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七条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第八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 以及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大型商业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馆、饭店、医院( 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未按前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责令予以补建。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 有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投资建设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公共停车场( 含临时停车位)的, 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并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 方可设置。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含配建公共停车场) ,其经营管理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交纳占道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不得将已建成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增加、减少使用面积,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建成使用后, 在其服务半径范围内,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