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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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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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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 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 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其主体的特殊性,相比于其他借 款合同,具有明显的特点,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具体差 异如下:
有偿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发 放贷款,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 息。可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非无偿无息。而自然人借款 合同与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利息 进行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为无偿合同。
要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 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属要 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合同没有强制性规 定,当事人可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等。
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诺成性 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
市场变化原因
作为企业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巨额款项目的是 为扩大经营,但是因为市场经济变幻莫测,投入和产生未成 正向比例,从而导致债务不能偿还。
金融机构方面原因
对借款人偿债能力审查不严
实践中,每个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要在程序上对借 款人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但有的金融机构只是流 于形式、表面程序上的审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际偿 债能力并未进行实体评估、考察。再加上人情关系等因素影 响,致使金融机构将巨额款项发放给已经存在经营风险的企 业,为日后贷款无法收回留下伏笔。
对《借款合同》的签订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预先制定的合同范本,对于重 要款项和需要协商的条文都以空白预留。签订合同时,由于 信贷员的疏忽大意,合同有的是只有借款人的名称,而无其 具体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没有具体填写借款日期,甚 至有的连借款利率都没有明确标注;还有的是同一借款行
为,却签订了不同的《借款合同》版本。这些事件的发生, 均是因为金融机构自己本身对《借款合同》签订这一法律行 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未引起足够重视。
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要求保证人参与到借款的法律事实中,旨在 确保日后债权的实现。但是,有的担保人已经经营不善,或 是存在大量未到期债务,或已被提起诉讼,而这些直接影响 担保能力的情况,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并未予以详细调 查。
发放贷款后,未进行有效跟踪监督
一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 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忽略不计,注意与关 注力集中于贷款期限或利息收取。因此,对于缺乏诚信观念 的借款人,恣意使用贷款,或挪作它用,或用于挥霍,这些 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借款人的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
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中,由其是大额贷款,其借 款人一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