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1 2年8月31 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城乡消防规划, 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第五条市、区(县)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 含渔业港口) 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科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第七条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鼓励、支持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 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组织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 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 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六)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 督促村(居)民遵守,做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 督促新建、扩建、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下同) 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 (三) 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统计火灾损失; (四) 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