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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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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430(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1号( 文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 年3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5月 27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 年6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 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5 年6月 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 5 年7月 30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9 年 12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 年3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已经 2009 年 12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 年3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6月1 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4月 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 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二)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 业主未入住前, 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 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 或业主入住后, 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现售商品房出售前 30日, 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 3 万平方米的,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