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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上传
工 人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公司工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工人档案管理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工人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工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工人因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解除劳动关系或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流动人员档案,未就业且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档案仍由原单位继续保管;未就业已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转至省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处托管;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新用工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至用工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七条 工人死亡后,其档案管理权限,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管。
第八条 工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工人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工人档案材料;
(三)办理工人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工人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工人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工人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分为招供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历次填写的登记表及各种调查表。
第二类:学生学历、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材料。
第三类: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材料。
1、入团申请书及考核登记材料;
2、入团志愿书;
3、退团登记表
4、入党申请书及考核材料;
5、入党志愿书;
6、转为正式党员申请书;
7、党员登记表及其有关材料。
第四类:历次奖励材料,主要有评选先进、劳模、“三八”红旗手等。
第五类:处分材料,包括违纪、违法由组织部门给予的处分及本人检查认识的材料,其次撤销处分和有关甄别的复查、报告及结论材料。
第六类:工种变更及其它材料。
第七类:工资晋级表,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学徒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定级和历次晋级审批表整理。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对工人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