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2020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这一基本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目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额与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 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丁: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共同投资人承担;
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⑵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
共同投资人同意;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
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
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