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建〔2009〕14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收取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收取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206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07〕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城市绿化补偿费收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绿地率标准及绿化补偿费分类
(一)城市绿地率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都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所确定的绿地率标准(见附件1)实施绿地建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需要降低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或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绿化补偿费分类。共分三类: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砍伐、移植树木绿化补偿费。
二、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土地等级划分和绿化补偿费计算标准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为统一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计算规则(见附件2)。
(二)土地等级划分。城区土地等级划分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聚居情况及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见附件3)。
(三)绿化补偿费计算标准。
(1)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计算标准: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划分为:商业,工业,宾馆、商住混合楼、写字楼、住宅,科教文卫、公共设施、机关团体、部队,其它等五个用地类别,每个用地类别分五个级别(见附件4)。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规定绿地率标准的面积与建设项目实际达到的绿地面积之差,对照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费标准计收。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含5个百分点),按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执行。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经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2)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计算标准: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的,经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借用绿地单位收取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5)。
(3)城市砍伐、移植树木绿化补偿费计算标准:城市砍伐、移植树木的,经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赔偿标准见附件6)。
三、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管理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用绿地、行道树等支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收取的绿化补偿费自留80%,向市上交20%。具体收取办法如下:
(1)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区建设局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预收,在工程规划验收与绿地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结清。                     
(2)建设项目绿化验收工作由区园林管理处具体实施,区建设局城建科把关,验收后区园林管理处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经建设局城建科复核,局领导审定后收取。
(3)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砍伐、移植树木绿化补偿费由区园林管理处收取。
四、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和要求
(一)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对确需减免的,由申请单位向区建设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绿化竣工图、验收资料等材料。
(三)减免程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核算应收易地绿化补偿费金额→移送区建设局城建科审核→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区建设局城建科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回复申请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建设部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
2、台州市黄岩区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3、台州市黄岩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
4、台州市黄岩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5、台州市黄岩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