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保障电信安全畅通,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根据《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保护电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 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 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石家庄市电信局、县(市)、矿区邮电局是本辖区电信业务和电信行 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技术监督 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信事业应当纳入石家庄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相适应。
电信建设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回忆国家公用电信网技术进步,合理配置电信 资源,保证国家公用电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公用电信网覆 盖范围内,除部队、附近路和个别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应利用公用电 信网的电信设施,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电信管线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建配套范围,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 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预决算。
电信主管部门应参加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楼房,建设单位应按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标 准和方案,在楼内配置电话暗线系统,但用于解困的住宅楼除外。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应当按照电 信规划统筹安排电信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电信线路经过耕地、道路和建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不得借故阻挠。如损坏青苗、树木、道路和建筑物,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给予补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 承担电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庆的 资质等级,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电信工程。
第三章安全与保障
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尖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因重大自然灾 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使电信设施遭受损坏时,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改电信线路、电 杆及其他电信设施,因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迁改单位应征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具有腐蚀性的产品 和排放腐蚀性废液、废渣、废气的企业及具有干优性的电气设施时,必须征得电 信主管部门同意。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在微波通道范围内,规划部门应按照电信技术规范要求控制新建 建筑物高度,不得阻挡或影响电波正常传输。
第十七条电信和电力部门应按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建设电信线路与高压 输电线路。新建线路与原有线路需并行或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应征得原线路使 用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净空控制范围的规定。
第十八条为抢修和处理电信重大阻断事故,电信主管部门可先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