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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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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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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信与法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
□黄日生
一、引言:从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例谈起
2008年10月20日凌晨,罗红林携带扳手和改刀等,潜入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处的移动通信基站房内,拆下机房内的电源 柜、铜板等。设备被偷后,基站内微波器、稳压器等完全毁坏, 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总价值为118228元;由于设备被破坏,该 基站对外话务全部中断,直到10月22日14时才修复,总共耗 时50个小时,期间这一带用户的手机都没有信号。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红林明知自己盗窃的 是正常工作中的公共电信设施,仍将其破坏盗走,其行为造成了 严重后果,且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 用电信设施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同时赔偿中国 移动公司118228元的损失。
近年来,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严重危 害了国家通信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据悉,2007年,中国 电信集团公司发生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14万余起,造成经 济损失93766万余元,发案率同比2006年上升了 %,经济损 失上升了 %。2003年至2007年期间,四川全省共发生各类 移动通信设施被盗案件2465起,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更有甚者,在电信经营者内部,随着电信改革 的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信市场一度出现一些不当竞争现 象,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故意砍断电缆光缆的恶性事件,已经严 重影响了公共安全、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电信市场正常的管理 秩序。如2004年3月20日山西朔州发生一起用挖掘机对朔州电 信分公司光纤进行破坏的严重事件。
为应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活动的猖獗发展势头,中央综治 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8个部委2007年 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 施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全国公安机关共破 获盗窃破坏“三电”,查处治安案件2万余 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万余人,打击 ,打掉犯罪团伙2500个,查处违法经营废旧金属收 ,关闭取缔8237个。
二、惩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法律定性
《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没有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导致了对一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的刑事案件无法处理或者定罪量刑的掌握尺度不统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30日出台并于2005年1
月11日正式施行《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解决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定罪量刑难 的问题,对严厉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 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该司法解释对破坏 公用电信设施作了扩充解释,即不仅仅只是指采取物理性破坏, 不仅指直接砍断通信线路或损毁通信设备,同样还包括软体破 坏,比如对应用程序、电子数据、信令方式等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