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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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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消防条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20328(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贵阳市消防条例( 1996 年 10月 25 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 年1月7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 2年1月16 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200 2年3月28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监督第五章火灾扑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 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学****消防知识,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维护消防设施, 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第五条消防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消防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并逐年增加, 消防基础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公安消防队的布局、营房建筑和消防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业务技能,保持消防装备的完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有效扑救火灾。第八条企业、带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街道办事处、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九条下列区域或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 火灾危险性大,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特级防火单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生产、储存或大量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 (三)民航机场、大型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 也可以由相邻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 其建立或撤销应当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十条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配备消防器材、装备,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灭火调动和指挥。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电讯、电力、供水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