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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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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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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那么。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那么使用,并负责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那么,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