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 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 号"。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 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或视野半径小于 10度。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而低于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 度者,不论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