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会[1996]353 号颁布时间: 1996-4-18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落实朱副总理“约法三章”的指示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行业会计制度, 并针对我市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以来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和考核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及时告我局会计处,以便修订。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 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 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 、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 管理本部门( 本系统) 的会计基础工作。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 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 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 建立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 ,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 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 经营) 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税务核算、稽核、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等, 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 发扬相互协作精神, 紧密配合, 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 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五、各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以身作则, 依法办事,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至少有 12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 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 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保持会计队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上述会计事项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送交本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二、办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