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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附: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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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附: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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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附: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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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附: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628( 颁布时间) 19940628( 实施时间) 20101013( 失效时间)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附: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 4年4月29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 4年6月29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用土地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一、题目修改为: "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 " 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第三条修改为: "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五、第四条修改为: " 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不得阻挠依法征用、出让土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禁止强行先占后征。" 六、第五条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修改为"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将" 划拨" 二字修改为" 统一出让"。七、第二章题目修改为: " 征用土地"。八、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县、区" 修改为"县(市)、区";" 土地管理局" 修改为" 土地管理部门"。九、第八条修改为: " 用地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 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一、第十条修改为: " 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 十二、第十一条修改为: "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按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税费。" 十三、第十二条修改为: " 土地管理部门应自预收税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向上级申报。经批准后, 五日内办结征用手续,并核发土地使用证件。" 十四、第十三条删去" 划拨" 二字。十五、第十四条删去" 划拨" 二字;" 土地管理局" 改为" 土地管理部门"。十六、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局" 改为" 土地管理部门" ;删去" 经查合格的,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七、第十六条删去两处" 划拨" 二字。第一项修改为" 县(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局" 改为" 土地管理部门"。十八、第十七条修改为: " 旧城区改建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出让手续;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征地手续。" 十九、第十八条第二款中" 县、区" 修改为" 县(市) 、区";" 输水"字后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