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风险投资经验及启示作者:西南科技大学财经学院戴国强来源:经济体制改革一、引言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投资。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之一,早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美国的财团就将资金投资于铁路、钢铁和石油等工业领域, 这些投资活动成为风险投资的雏形。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则始于 1946 年, 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 Palph E. Flanders 和哈佛商学院教授 es . Dorir t 共同创建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 ARD) 。该公司的宗旨是: 组织资金, 支持波士顿周边众多的科学家将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消费者所能接受的市场产品。 ARD 公司的诞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从此, 风险投资步入制度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轨道。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风险投资经历了 20 世纪 50、 60 年代的兴起, 70 年代的低谷与调整, 80 年代的复兴和 90 年代的规范与蓬勃发展几个阶段。美国风险投资不仅造就出了英特尔和微软等高科技巨人,而且促进了美国经济在 20 世纪 90 年代的持续繁荣。截止 1999 年,美国拥有 1237 只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 1345 亿美元,占全球风险投资额的 70 %左右。毫无疑问, 美国是当今世界风险投资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全面而深刻地总结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对于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1 .雄厚的科技实力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风险投资自始至终都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美国是世界上头号科技大国,美国历届政府都认为:美国的持续进步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创造发明, 科学技术是美国经济永葆青春的源泉。美国政府发展科学技术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加强科技立法。长期以来, 美国政府通过国会颁布了各种各样的旨在鼓励科技发展的法律, 主要有:《国家科学基金会法》(1950) 、《国家航空和航天法》(1958) 、《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顺序法》(1976)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 、《全国合作研究法》(1984) 、《国家竞争力转移法》(1989) 、《美国技术优先法》(1991) 、《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 和《美国技术转移法》(1997) 等。通过立法,彻底扫清了制约科技发展的各种障碍,极大地增强了美国社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2) 重视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从绝对额上讲, 美国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投资规模一直雄居世界首位, 2000 年,其投资额达到了 2640 亿美元,占世界科技研发投入的 45 %,相当于其他西方 6 大国该项经费的总和。从研发费用占 CDP 的比例来看, 美国同样名列前茅, 1993 年美国为 %,欧盟国家略高于 2 %,中国仅为 %。健全的科技立法和庞大的研发投入使美国在当今绝大多数的关键技术领域均处于领先位置。统计表明, 1950 — 1998 年,美国人获得的诺贝尔科学奖有 190 项,占全部获奖数的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