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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盐业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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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盐业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陵县盐业管理局
清权确权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宁陵县盐业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盐业工作。”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3、《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行政
法规
1
盐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国务院

3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

地方性
法规
1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2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3
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4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

地方
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政府
规章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共3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二)行政处罚(25项)
1、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2、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3、破坏、侵占、盗窃、哄抢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