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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晗晗 2021/6/19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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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机构设置
(一) 各单位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及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必要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委托南昌市会计服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实行代理记账。
第四条 会计岗位设置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置以下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 稽核;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岗位可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任用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4、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曾担任主办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担任单位主办会计的,还应当具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曾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
(三)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由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学****的时间。
第八条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一)会计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持单位人事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变更登记。
(二)每两年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一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填制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