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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字办关于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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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字办关于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字办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 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5] 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数字办,平潭综 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 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的精神,加快培育发 展互联网经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字办制订《福 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字办
2015年6月16日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 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精神,规范福 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 快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 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以 下简称“新增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2015-2017年每年新 增预算安排3亿元用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引导资金。省级 有关部门整合的2亿元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整合 资金”)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新增引导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跟进投资、购 买服务、业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互联网创业、企业购买数 据中心服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 政府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互联网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 社会资本投资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新增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提出新增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年 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 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整合资金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原办法和渠道做好资金 管理和使用,资金下达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数字办。需从新 增引导资金增加安排预算的,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第五条 年度新增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发改委、省数字办提交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 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部门提出的从新增引导资金的安排申请,省财政厅会同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综合考虑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情 况,提出安排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统筹管理、分类支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支持互联网创业孵化
第七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创 业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等互联网创业 服务平台,促进创业者与市场充分对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
第八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省互联网 经济创业创新大赛奖金。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牵头,委托社会 第三方机构或业内知名企业组织开展省互联网经济创业创新 大赛,包括制定竞赛方案、设定奖项、组织竞赛、安排奖金等。 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提出大赛服务采购经费安排意见, 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专项支出,以无偿补助方 式或委托具备相应承接能力的机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孵化一 批重点互联网创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金额一般不超 过100万元,占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25%。采用跟进投资方式 支持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申请重点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不超 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二) 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 要的创业设施、仪器设备,创业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 学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80%;
(三)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 或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 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四)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 商业计划书),上一年度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含)
以上;
(五) 已通过A轮或天使轮融资,且募集到的风险投资总 额达300万元以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