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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2316115108 2014/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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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建设局
烟台市规划局
烟台市卫生局
烟台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文件
烟安监〔2007〕50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6〕115号)等有关规定,市安监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烟台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贯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这次制定的《意见》对国家和省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建立了自行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工作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建立了具体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和“备查”制度,这对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将该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认真组织学****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根本上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以及《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备案项目”和“备查项目”的“三同时”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在“三同时”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三、加大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依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开展“三同时”工作的要依法查处。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全市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领导,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三同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人员。各级安监、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以及《意见》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把住关口。
五、搞好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正在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要抓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凡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三同时”设计审查工作。
烟台市安全生产烟台市发展和
监督管理局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经济烟台市对外贸易
贸易委员会经济合作局
烟台市工商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烟台市建设局
行政管理局
烟台市规划局烟台市卫生局烟台市公安局
消防分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烟台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含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对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建设项目单位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下列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