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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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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章程
  释义
  一、在本章程中
  “法例”(Act)指《公司法》;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书记员”(secretra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质料应解释为包罗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体现或复制形式质料;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执法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划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
  二、凭据《公司法》划定,董事会可刊行公司股票,所刊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凭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刊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刊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天职为差别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刊行条件另有划定),经该种刊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动。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划定在细节上作须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集会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刊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加入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刊行条款另有明文划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刊行同等股票而作变动。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划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划定的方法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凌驾有关股份刊行代价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凌驾等同于该刊行代价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门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门用现金部门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刊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执法另有划定,公司不认可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认可(纵然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元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门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执法另有划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凭据《公司法》划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留置权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划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小我私家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产业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门不受本章程划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法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门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吸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置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步伐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吸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门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岂论是就票面代价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派条款划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凌驾股票票面代价的25%,或缴日期凌驾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所在)在划定的时间和所在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打消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
划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配合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划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划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凌驾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门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刊行条款划定在分派时或在某一划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岂论是票面代价或溢价,凭据本章程划定,均应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