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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与雇主责任保险(ppt 3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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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与雇主责任保险(ppt 3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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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共、产品与雇主责任保险(ppt 39页)
本章结构
责任保险概述
1
公共责任保险
2
产品责任保险
3
雇主责任保险
4
职业责任保险
5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的概念
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身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立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属于保险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
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
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起源
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 ,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时期。
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
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层出不穷,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发展
在本世纪70年代,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
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
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业务量仅占产险业务的4%左右。
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
环境污染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法
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责任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偿。
保险人的赔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后补偿给被保险人。
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特征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的均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人身保险承保的则是自然人的身体,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时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度。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对每一个投保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责任风险可能是数十元,也可能是数十亿元,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保险人对所保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小也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
但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独立承保方式
附加险承保的方式
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 方式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每一起责任保险的赔案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从而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这就表明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责任保险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基础,责任保险的赔案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的运用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