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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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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条串讲
《合同法》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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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MJ34)——仅适用于动产买卖
(分析“基本型”)
(分析“基本型”)

(1)所附条件成就前
(2)所附条件成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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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
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出卖人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分三种情况言之:
,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
若第三人为善意(如何保护买受人—看交付方式)
若第三人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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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

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有没有登记,善意的第三人都具有留置权,恶意的第三人不成立留置权。

(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MJ35,买受人已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家想要取回权: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未按照规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甲之取回权的阻却。MJ36,即使乙的行为符合MJ35,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格的75%以上; 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取回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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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回赎的内容。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需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 (2)回赎期。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只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MJ37 (1)甲取会后,若乙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甲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2)甲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继续清偿,但乙有证据证明甲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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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买受人的保护。
(二)凭样品买卖 ,均系出买人交付之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封存的样品及其释文字说明,出卖人构成瑕疵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与买受人又不能就质量标准达成一致,分两种情况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表明的质量为准,不按关于样品的文字说明。 (2)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不再按样品。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仍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出卖人须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才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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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买卖 :只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是验货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认可权,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2)认可是形成权。 (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 (4)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是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认可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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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正可使买受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