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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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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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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2005]16 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 QFII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 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 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 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 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 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 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 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 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二) 军队( 武装警察) 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四) 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五)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 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 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 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 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