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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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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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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落实本市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负责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同时,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结算和拨付、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登记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的登记缴费,应当由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分别按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六条(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一类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之和1%的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试点阶段个人部分暂予减免。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二类人员,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确定其人均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额的15%左右。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按照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分账核算。分账部分支付不足时,需要财政部门予以补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评估认定)
  有关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
  第一类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且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第二类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关规定,提出需求评估申请,由定点评估机构对其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不同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