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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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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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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09 年 01月 05日 15时 46分 74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建设建筑“住房公积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2月 29 日省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2月1 日起施行。代省长胡春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 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以下统称缴存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 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 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 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 按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 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 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 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点; 在设区的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 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经办网点的, 应当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