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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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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5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客车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客车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具备规定条件的改装类客车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
  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三)符合《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客车生产条件》,见附件一)的规定。
  经审核,具备上述条件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可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并纳入整车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初审
  《公告》内具有改装类客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具备条件的,方可提出申请。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部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资料及现场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的书面申请资料和现场生产条件。
  中介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去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中介机构与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商定现场审查时间,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组织考核组对现场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并做出符合性判定,考核组独立出具现场考查意见。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查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
  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负责对现场考核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三)审核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后,对通过现场考核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公告》中予以公布,纳入整车类企业进行管理。不符合条件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三、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按本规定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三年至少覆盖生产条件全部要求。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等内容。
  四、违规及其他情况的处置
  按本规定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客车底盘生产资格: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
  3.依法破产的;
  4.转让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
  5.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
  6.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
  7.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的有关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并进行初审。对实施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审查工作制度,做好审查工作。
  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有关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产品检测等费用。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
     二、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